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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在供热行业发展解析
时间:2019年07月30日    浏览:1188次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有其广阔的应用发展前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带资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节能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客户企业在没有先期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可获得稳定的节能收益和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供热企业面临收入与成本倒挂、伴随资产规模扩大、折旧费用增加 、融资规模扩大,利息费用增加等问题困扰,面对上述问题和供热企业资金压力,部分热力公司开始尝试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来降低各项能耗指标,期望实现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它的业务特点具有商业性、整合性、多赢性、风险性。

自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被引进来后,经过多年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内供热行业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以下两大弊端:

1.节能效益分享期过长,短则五年、长则十年、八年;2.合同期内用户收益少,节能服务商分享比例过高(节能效益的全部或60%以上)、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四种形态: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二是节能量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EMCO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EMCO可以共享超额收益。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

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四是比较有争议的BOT:“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是在政府和EMCO之间达成协议,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特许期限结束时,EMCO按约定将能源系统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本来此种借鉴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方式,非常适合能耗较高且资金周转困难的供热企业,但是被部分供热节能服务商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以后,打着“智慧供热”的旗号成为了另一种变相倾销商家产品设备的新手段。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节能服务商现有方案多为通过提供成套换热机组、自控设备、软件系统平台、阀门及调控设备,采用高改造成本投入、高财务成本、低节能效益的运作方式,且以牺牲用户舒适度为代价。而不是通过对供热工艺、方法的创新,以最小成本投入真正来为供热企业节能降耗、提升用户满意度。其提供的节能诊断服务也是多以套用同一种庞杂、笼统、宽泛的方案模板、推销其产品设备、软件为最终目的,而不是具体细化到不同地区、针对每一座不同换热站的关键节点分析的详细解决方案。商家产品设备经过如此包装后再推销给供热企业,看似前期不用热企投入,但实际综合成本比商家只卖设备的常规销售方式还要高上数倍,5到10年的节能效益分享期利润非常可观,这些多出来的巨额投入最后都需要供热企业通过透支其未来盈利去买单,延长和浪费了扭亏为盈的宝贵时间,采用EPC模式反而会透支热企未来,相当于饮鸠止渴。而这还不是最致命的,更要命的是往往这些商家仅仅是新瓶装旧酒,倾销的只是利用各种噱头和当下火热的花哨概念包装的淘汰、落后产品设备,经过多年后的实际运行,就会发现其起到的节能效果微乎其微,部分还掺杂着暖冬因素、靠天吃饭的附加效益。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供热企业完全沦为帮助这些商家消化过剩产能的目的地,最后结果当然是商家赚的盆满钵满,而这最后一锤子买卖反倒成了压垮供热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供热企业在运转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还在设备硬件上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试图通过不断加大投资来解决既有问题,只会延缓各种问题的显露,让问题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那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并且透支了未来盈利,可各项能耗指标依然高企、还是连年持续亏损,什么时候能扭亏为盈都是一种奢望,更不知何时才能收回投资,最后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正确打开方式:面对上述各种复杂因素,供热企业不宜再采用投入巨资,通过购买、安装、更换大量硬件设备、设施来进行节能降耗的方式,毕竟“留给亏损热企的时间不多了”,那样做只会雪上加霜。反复“试错”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尚且可行,但是对于一家积重难返、现金流较差的热力公司而言,如何通过最少的合理投入、在最短的时间见效,获得最大的收益才是正途。真正有效、并且科学合理的EMC方式节能效益分享期应为2到3个采暖期以内,否则如超过此期限,要么是其采用的节能方法不对路,要么是其只是想通过卖更多设备拴住供热企业。正确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热力站、不同管网情况,仅通过对供热工艺和方法的创新、优化,而不是向供热企业倾销设备、产品,首先利用一个采暖期将供热企业的管网、换热站优化至一个较为“健康”的工况,并达到显著的第一阶段节能降耗效果,从而有效缓解供热企业眼前的困境和压力。特别是二次管网输配系统电耗(即采暖期二次网单位平米电耗)和热耗不同的是,其与供热企业所在区域影响不大,更多的是与供热企业所辖各换热站的二次网敷设、调节的合理程度有关。北方地区(包括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科学合理的二次网电耗区间应在0.3至0.4千瓦时每平米左右,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将各地区二次网单位平米电耗降低到此区间。第二个采暖期再通过上一采暖期积累、收集的数据,对每一座换热站进行逐个测试分析和量体裁衣制定技术改造方案,而不是拿某一种产品设备或系统当仙丹灵药来忽悠不同地区的供热企业,用一种设备或方法套用在任何地区、所有热力站上。最后辅以少量低成本投入、对关键点的技术改造,使供热企业达到最终将各项能耗降低到一个合理范围,通过两个采暖期(而不是五年、八年)实现由一家亏损热企到一家能效先进热企的华丽转身,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供热企业“零改造投入、断崖式节能”。

由于前期不用购买安装大量固定式硬件设备、软件平台,也无需进行大规模改造,减少了安装成本、后期维护成本和人力投入,实现投入最少、产出最多、成本回收期最短、见效最快。对于急需通过节能降耗控制生产运行成本、改善供热效果,又没有足够改造和采购资金的供热企业来说,此种节能降耗方式可谓是雪中送炭,雨中送伞。在有效改善现金流和供热效果的同时,大幅降低各项能耗指标,使供热企业重新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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