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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名存实亡? |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浏览:1077次 |
2016年,《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首次以政策形式明确了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对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加大优化审核力度。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又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 事实上,煤电联营的历史可追溯到改革开放前后。当时为有效利用煤炭洗选过程中排放的低热值燃料,煤炭企业开始尝试多种经营,创办煤矸石电厂,并获得原经贸委、煤炭工业部的支持。1989年3月,我国首个煤电一体化项目——伊敏煤电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第一次打破了我国煤企和电企长期各自为营的局面。1995年,具有煤电路港航一体化开发职能的神华集团成立,加快了煤电联营的步伐。仅从数据上看,煤电联营已初具规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当时的五大发电集团的煤炭总产量为2.4亿吨,占到全国煤炭产量的6.8%,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电厂权益装机容量3亿千瓦,占全国火电装机的27.1%。 作为电厂,当然愿意和煤矿联营。一方面煤炭供应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联营后的煤价可以低一点。但煤矿其实都很清楚火电厂当下的经营状况,至少青海所有火电厂都是亏损的。既然是联营,就应该互惠互利。但在目前火电巨亏的情况下,联营对煤矿有什么好处呢?人家肯定不愿意。 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任世华在接收记者采访时指出:“煤电联营推行多年,效果不及预期,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体制机制不够协调、市场化程度和深度不一致。现在的煤电联营更多是行政要求,而不是煤企和电企从保障长期供应来源、长期有稳定销路的角度自发形成的联营。因此目前即便有联营,联营关系的牢固程度也很弱,远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 同时,煤电联营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理念性的技术问题。很多开办煤矿的电力企业,仅将煤矿当做自身的燃料生产加工部门;很多煤炭企业办电厂,只是把电厂当做煤炭的利用车间,很难形成上下游协同效益。要想做实做深煤电联营,无论资金投入还是人员管理,都需要两个行业的企业付出更多。 在此背景下,有业内人士开始质疑煤电联营的合理性。尽管联营形势不乐观,但仍有企业在坚持探索。目前,煤电双方都把各自资金、实力等拿出来,强强联合。按照董事会的决策程序,集团从体制上保证各方利益。我们煤和电就是一家人,心态上是平衡的。 经验表明,煤电联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基本都能平稳发展。以淮南矿业集团为例,该集团拥有控股、均股、参股电厂25座,电力总装机规模3515万千瓦,权益规模1499万千瓦,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齐头并进。跨界合作可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应跳出“煤就是煤,电就是电”的传统思维,从构建整体产业链的角度来看问题。闫斌也指出,煤炭企业去抢占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跨行做煤炭,都比较难,“应鼓励能源集团强强联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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